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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船舶实际所有人的权利救济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6年10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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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海事律师指出,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均应向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即法律认可以登记体现船舶唯一的所有权关系。而实践中出现实际所有人的概念,是相对于登记所有人而言的。所谓的实际所有人主要产生于以下几种类型的船舶:

1.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国有船舶。

2.因经营所需挂靠他公司的船舶。这主要指自然人所有的船舶为从事海上运输经营活动而与具有船舶运输资质的其他船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船公司作为船舶所有人挂名出现在具有公示效力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这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海运经营方式。在法律属性上,该自然人并不具有对船舶的任何权利,其仅在双方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被确定为船舶的实际所有人,在双方约定的条款之间享有与船舶有关的权属。

3.为规避经营风险而登记的方便旗船。如在国际船舶营运过程中成立单船公司,船舶名义上悬挂方便旗,注册船东不负责船舶的营运管理事宜,实际运作由实际所有人操纵。

 4.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船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将此种占有人定位为实际所有人,并确认此种实际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汇业海事律师认为,从船舶所有权的登记公示效力看,只有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才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社会公众和从事船舶相关交易的任何人,均对登记的公信力,对交易的合法性以及受让船舶的不可追夺性产生了充分的依赖与期待利益。而“实际所有人”是登记所有人背后的人,从船舶经营的客观情况看,其占有、使用船舶,并从中收益,但其处分船舶只能以登记所有人的名义,故在法律上并不具有对船舶的完整所有权。即使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船舶转让协议,受让人实际支付了船款并取得对船舶的占有,由于缺少所有权变更登记这一法律环节,依然不能认定其对船舶所享有的所有权。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如认为船舶的登记发生错误的,法律给予真正的权利人以救济。比如船舶登记所在地对船舶所有人的户籍有限制,或者真正的买受人不便于出面登记,就会商定由他人挂名,船舶的一切权利义务由其承担,与挂名人无关等。这种情况下,一旦挂名人与真正的权利人发生权属之争,双方都应该举证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并有权申请对登记进行更正。这样的争议通常发生于内部关系。利害关系人如认为登记错误的,也可以申请更正。对于外部而言,在错误登记未进行更改之前,其登记的公信力仍不能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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