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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电放提单的法律风险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6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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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海事律师指出,电放与传统的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不同,我国法律对电放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按照交易习惯,电放是承运人在不签发正本提单或者收回已经签发的全部正本提单的前提下,以电子邮件、传真或者电报等方式通知其在目的港代理,将运输的货物交付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在电放方式下,承运人不签发正本提单,但一般会出具提单副本或提单复印件。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电放提单虽不具有正本提单的据以交付货物的依据和物权凭证的功能,但仍然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功能。既然属于合同关系,就应当首先按照双方关于交付方式的约定来判断是否存在违约。如果提单为托运人确认过的记名提单,该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下的收货人是确定的,承运人负有将货物交付给该收货人的义务。在托运人并未要求承运人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形下,承运人不负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义务,此时除非双方有关于目的港交付货物必须凭托运人明确指示的特别约定,否则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提单载明的收货人,并不构成违约。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际集装箱运输业的飞速发展,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现象增加,尤其是近洋运输,“货等单”的问题给买方及港口都造成了不便,甚至损失。提单的流程遇到了严峻的挑战,由此电放交付货物的方式应运而生。但电放的实施是建立在买卖双方及承托双方等各方面彼此信赖的基础之上的,这种信赖非常脆弱,近几年因为经济危机的影响,不断发生贸易环节的纷争,一旦产生,必然会导致电放纠纷层出不穷,因此,近几年各地海事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因此,对于托运人而言这种交付货物的方式存在很大风险,建议托运人在货物出运时与承运人作出“虽不签发正本提单,但货到目的港后必须等待托运人的指示才能交付货物”的特别约定,这种才可保护托运人对货物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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