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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与收货人达成协议是否中断无单放货时效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6年12月22日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收货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只要承运人在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在没有重新占有货物情况下与提货人就货款的支付进行协商,在协议款项没有得到赔付时,正本提单持有人有权依据提单的记载向承运人主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赔偿责任,因为提单物权效力仍然存在。除非提单持有人在协商中交还提单或者重新占有货物,否则提单持有人仍然享有诉讼的权利。

汇业海事律师提醒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案件,应当优先适用海商法关于诉讼时效的专门规定。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权索赔时效期间为2年,但由于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海事司法的通常做法,对涉及海上货物运输纠纷的索赔时效均规定为一年,我国海商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

   汇业海事律师总结,海商法规定,诉讼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应当说,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构成条件上,海商法严于民法通则。由于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纠纷,诉讼时效中断应当优先适用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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