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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错误扣船的法律后果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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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海事律师指出,实践中,随着扣船案件的增多,错误扣船现象时有发生。我国《海诉法》第二十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但是,法律虽然规定了错误扣船的赔偿责任,却没有规定错误扣船认定标准,司法解释对此也没有明确。各国法院在审理错误扣船的案件时,主要采取两种标准:一是主观归责标准说。主观标准是指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错误扣船,并赔偿被申请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取决于申请扣船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即恶意或是重大过失,而非应申请人在本诉中的实体海事请求能够成立来确定。二是客观规则标准说。客观标准指不符合“扣船的实质要件”而申请扣船。
  汇业海事律师认为,从《海诉法》的文义来看,似乎不以申请扣船人主观过失为要件,只要扣船在客观上被证明是“错误”的,申请人就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在我国现行立法并未明确错误扣船的认定标准的情况下,司法实务中更多的采取了客观归责标准。按照客观规则标准,错误扣船是指不符合“扣船的实质要件”而申请扣押船舶的行为,申请人应该对被申请人因其船舶被扣押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所谓“扣船的实质要件”是指诉前申请扣船的条件:即申请人应当具有海事请求,被申请人应当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被扣押船舶属于可扣押的范围。如果申请人在扣船之后提起的诉讼被海事法院驳回,即被判定不享有海事请求权,或者被申请人对其海事请求权不负有责任,或者当事人在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后,撤回起诉或者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未予起诉,或是被扣押船舶不属于可扣押的范围,则可断定申请人的扣船申请没有满足上述“扣船的实质要件”,申请人不具有船舶扣押权,其申请扣船的行为构成错误扣船。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不可否认,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扣船申请后,无论该请求有无事实根据,也不论其是否合法,法院都应进行审查,并相应地作出准予扣船或不准予扣船的裁定。在裁定准予扣船的情况下,如果最终证明该扣船是错误的,则说明法院的上述审查存在过错,但这并不意味着裁定法院需对被请求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根据《海诉法》第20条和《民诉法》第96条之规定,扣船由请求人申请,因而该错误扣船的有关损失自应由请求人向被请求人赔偿,而对涉案法院则仅需根据错案追究制度追究办案人的错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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