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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海关律师分析海关缉私职权规定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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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在办理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时,法律有无规定海关可以行使哪些权力呢?汇业海关律师解释, 海关缉私调查案件需要依法行政,缉私办案人员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相关权力,具体如下: 
  1
、检查权: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可以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在办理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应有被检查方代表或见证人在场,人身检查应由两名以上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办案人员在单独的场所进行。检查完毕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或填写《人身检查记录》,并由办案人员、被检查人或见证人签名(盖章)。 
  2
、扣留权:
 
1)对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扣留时,应向被扣留人出示《扣留决定书》。扣留时间从被扣留人被带回海关后、在《扣留决定书》上签字时起算。 排除走私嫌疑或者法定扣留期满的,应当立即解除扣留,并制发《解除扣留决定书》,交被扣留人签字和签收。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2)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3)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可以扣留。
   3
、查阅、复制权: 办案人员有权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
  4
、查问、调查权: 办案人员有权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当事人及知情人进行查问和调查。 
  5
、连续追缉权: 对于违反海关监管逃逸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带回处理。 
  6
、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办案人员为履行职责,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佩带和使用武器。 
   7
、收取担保权 :对于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可以向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收取等值保证金或者抵押物。
   8
、处理权: 对不构成走私犯罪的走私案件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以及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由海关处理的其他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有权进行处罚。
   9
、责令改正权: 海关缉私部门对违反《海关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除依法处罚外,还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
  10
、请求协助权: 在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抵抗时,有权请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予以协助。 对于确属来源于走私行为非法取得的存款、汇款,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汇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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