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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海关律师解释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的程序规定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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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海关律师指出,依法行政是海关办理走私、行政违法案件的前提,依法行政应当遵循程序合法,目前法律规定,海关办理走私、违规案件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之分,并赋予当事人复议、听证的权利,具体如下: 
  1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海关办案人员在违法案件发生的现场,对当事人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所适用的法律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办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依法有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的行政违法案件。 
  2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海关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的基本程序,适用于除依据简易程序处理外的其他所有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对适用一般程序调查终结的案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作出如下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行政处罚告知单的形式,对拟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告知,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海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依据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海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海关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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