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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海关与国际贸易(出口管制)合规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9年09月03日


一、综述:

中国进出口监管体系,主要集中于税收征管、贸易管制、检验检疫三个规则体系,每一个规则体系针对不同的进出口贸易模式又有所差别和各自侧重。作为进出口相关企业,应当完全遵从在中国施行的海关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承诺完全遵守这些法律,并应当清楚的认知对法律法规的遵守不是可以选择的,尤其是当成本、效率与合规要求互相冲突时,遵从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是首先考虑的目标。

对于中国海关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遵从,应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完善公司内部合规体系:其中包括高级管理层的支持与承诺;关键岗位人员间的沟通和协调;定期培训,依据涉及业务的程度安排员工进行定期的贸易合规培训以及外部专家的参与和指导,安排合规专员为公司和代表公司咨询和处理海关合规方面的问题,也会使用外部的咨询服务。


2.加强外部供应链的合同控制:其中包括:指定代理;同意转委托;未经同意的转委托;代理合同/条款中的合规申明和陈述;


3.单证传递的控制机制:其中包括:信息来源的有效性; 及时完整传递信息并留有记录;单证留存;中止知悉的违法情事;


4.违法风险的控制:其中包括不应策划、共谋、参与任何故意不实申报或者试图逃避海关监管的进出口活动,或者为该等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5.公司员工要求:其中包括资质要求;资料保存要求;告知义务;禁止义务; 以及违法相关公司规章制度的责任承担等。


二、新法速递:

2017年616日,中国商务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草案)草案】。截至目前,该法仍未通过审议,但根据20193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2019年全国人大将集中力量落实好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其中就包括制定出口管制法(属于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因此,我们认为,出口管制法极有可能会尽快通过全国人大审议。该法一旦通过,将成为中国在出口管制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解决商务部在起草说明中提出的现行出口管制法规、规章出台时间较早、法律层级不高、工作实践中存在调查执法权限不足、部分案件无法查处等问题

《出口管制法》草案系统设计了我国在出口管制方面的统一立法原则和制度框架,厘清了出口管制的对象、主管部门、原则、许可管理、执法监督等方面的替换。

《出口管制法》(草案)对两用物项和军品的许可证审批程序分别做了相应的规定。诸如军品首次向国外推销前,需办理出口立项审批手续;军品出口项目、军品出口合同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参加国际性展览推介军品,需办理审批手续。重大武器装备出口立项、重大军品出口立项、重大军品出口合同,需要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批准。

草案明确对两用物项和军品出口制定管制清单。军品管制清单目前已经有《军品出口管理清单》,两用物项清单目前并无统一的清单,而是单个的化学品、导弹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核两用品等清单,这些清单都被纳入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目前,尚不清楚未来对于两用物项会统一成一张清单,还是延续目前的多清单模式。

草案全方位地规定了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管制。包括:出口经营者提供最终用户、用途证明;进口商对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承诺;出口经营者对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审核;出口经营者的报告义务;国家出口管制部门的风险评估和实地调查。

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对违反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承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国外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建立管控名单,并可对国内出口商与其相关的交易采取禁止、取消出口许可便利等必要的管控措施。


三、企业面临的合规风险提示:

  1、出口管制:

《出口管制法》颁布出台后,对很多进出口企业或进出口业务相关方都会产生影响。首先,出口经营者需要严格自查出口物项、业务性质等;其次,为出口经营者提供代理、货运、报关、第三方电子平台交易、金融等服务的企业也要对客户进行审查,以免承担法律责任;再次,中国企业即便不进行出口业务,也要警惕己方业务中是否存在视同出口的行为;最后,因为黑名单管控、再出口等规定的存在,不直接从中国进口货物的外国企业也需要对其日常业务进行审查,以免被纳入黑名单或者违反中国再出口的规定而违反中国法律。因此,《出口管制法》(草案)的影响范围甚广。全面控制原则、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及承诺、视同出口、再出口等规定,都会增加企业的合规风险。

   2、关检合并:

2018年420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并以海关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原本海关和商检的规定相互分离,现在合并后互相之间有更大的融合。商检和海关合并后,业务会深度地融合,合并后监管分成三步,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合并后执法力度加强,即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也会加强。

 3、通关一体化:

传统的流程,只申报单证审核、货物查验、缴纳税法。新的全国通关一体化将税收审核放入海关放行后,企业认为这批货物应该交多少税,根据公司报价直接交税,海关货物放行以后进行审核单证,在三年之内进行相应的稽查,如货物查出有问题,进行相应的补税。这个模式原意加快企业货物通关速度,实际上会引发一些未预想到的风险,包括风险后置,风险的集合,风险连带。

以风险后置为例,之前海关审核在货物放行之前审核,在货物放行之前就可发现问题,直接告诉企业,企业接受马上整改,以后新的货物按照海关规定来,不会重复犯错,但全国通关一体化后,海关对进出口物不进行太多的审核。企业得不到相应的提示和信息,就按照第一次申报的价格HS编码来申报,申报两年之后海关查明问题,此时错误是两年来连续的货物,但海关行政处罚根据案子标的额,两年累计的罚款就很高。

而风险连带,主要是指针对企业违规行为除了行政处罚,还有信用降级的风险。根据《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如有行政处罚涉及到一年报关的千份之一的,并且有超过一百万罚款,就会导致企业信用降级,高级认证企业降为一般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降为一般信用企业。降级后会导致查验率升高,以及海关方面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成本。

4、中美贸易战:

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海关按照实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征收报复性关税等适用税率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适用的税率。报复性关税的税率取决于原产地和税则号列,因此原产地和税则号列是报复性关税企业所牵涉到的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

附加税的计算类似于关税,是在完税价格上再增加报复性关税的税率。在此需要注意,此处的“增加了关税”,实际上因为关税是计算增值税的基数,增值税是在关税的基础上计算,关税增加,报复性关税包含其中,因此相应的增值税也增加,对某些企业而言可抵扣。在发生违规行为时,海关计算税收的违规金额补税,不是按照关税,而是关税与增值税合在一起算,由此得出罚金的金额不是仅按照关税,所以在报复性关税的前提下,关税和增值税增加,如果发生了违规情况,行政处罚的金额会成倍增长。

就目前进出口情况涉及到产品归类号,即报复性关税的清单中的产品,海关会非常关注企业有无申报原产地不实的情况。同样,在发生稽查时,其稽查的替换也会相应增加报复性关税合规性内容,特别是企业经常从美国进口产品,或者企业的产品有列入表格的稽查范围,海关会增加稽查的项目和范围,因此企业一旦原产地申报不当,往往会被海关以申报不实课以行政处罚甚至以走私论处。

四、团队介绍:

汇业律师事务所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多年来专注于海关法律事务服务,注重以客户需求和结果为导向的服务理念,结合长期贸易合规执业经验,为企业提供专业优质的贸易合规培训,帮助企业建立海关守法审查制度和风险内控程序,使这些企业在日常进出口活动中保持良好的守法记录,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贸易合规风险。汇业律师事务所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提供的培训课程包括但不限于诸如:


商品归类的基本规则与步骤

进口价格审核要点

优惠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概要

关务法律风险的类型与影响

关务法律责任的理解与判定

海关稽查规则与实务

贸易合规管理框架解析与案例解读

中美出口贸易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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