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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海关估价中的佣金和经纪费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6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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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海关律师指出,实践中,有些企业常常简单的将货物进口价格视同成交价格,对于大多数进口货物来说,货物的发票价格就是海关估价意义上的成交价格,但在特定情况下成交价格会发生变化。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经常出现的佣金和经纪费往往容易被企业忽视,该费用在海关估价意义上可能构成成交价格的一部分,需要补缴进口税款。一旦企业在货物进口后二-三年被海关追征税款,由于进口货物可能早已出售,企业将需要更长一段时期消化这笔费用,追征的税款成为企业的额外负担和支出。

 根据汇业海关律师多年的执业经验,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认识有误,即未认识到与进口货物有关的费用是成交价格的一部分,除佣金和经纪费之外,特许权使用费、协助费用也存在这方面现象。二是沟通不畅,即关务部门不能及时获得与进口货物有关的费用信息,导致向海关申报时没有及时披露此部分费用的构成,而此类信息往往是由财务部分掌握的。企业关务与财务部门的沟通是否顺畅,对企业如何向海关申报交易价格有很大的影响。

 

以下汇业海关律师根据已经代理过的成功案例,为各位分析佣金和经纪费应当计入和不计入成交价格的条件:

 

应当计入成交价格的佣金、经纪费:

 

         A公司向境外B公司采购一批机器,进口后正常清关。海关在后续稽查中发现该公司账目中有一笔采购服务费用,据甲公司解释,B公司所属行业协会规定该类机器应通过该协会进行交易,因此A公司除向B公司支付货款外,还需向该行业协会缴纳一笔佣金。那么这笔佣金是否应作为成交价格调整项目计入完税价格,并补缴税款?

 

    佣金通常包括购货佣金、销售佣金。购货佣金又称为买方佣金,是指买方向其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佣金。销售佣金又称为卖方佣金,指卖方向其销售代理人支付的佣金。

经纪费是中间人向交易双方收取的费用。中间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活动。中间人可以参加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商定,但不参加合同的订立。经纪费就是中间人在从事经纪行为时发生的费用。

 

按照海关审价办法,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一般包括:

1、销售佣金如果由买方直接支付,且未计入货价,则应该计入到成交价格中。

2、中间人向买方收取的经纪费应全部计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在上述案例中行业协会接受B公司委托,代表B公司进行了交易,因此属于销售佣金,该佣金由作为买方的A公司支付,符合审价办法规定的计入条件,因此该笔佣金应当作为成交价格调整项目计入完税价格,并补缴税款。

 

不应计入成交价格的佣金

1、买方佣金。由于买方自行从事的活动与卖方的销售行为无关,不用计入被估货物的完税价格,因此,在确定被估货物完税价格时,如进口商支付给其代理的报酬属于购货佣金,且该购货佣金与货价分列,则其不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2、卖方自行支付的佣金。佣金如果由卖方自行向其销售代理人支付,这时佣金已包括在被估货物的发票价格中,海关在确定完税价格时,无须对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在估价实践中,在判断上述佣金和经纪费是否应计入被估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不能简单地以合同名称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代理人或中间人在交易中发挥的作用作为判断标准。比如,曾有观点将经纪费等同于居间合同报酬,事实上居间有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之分,而报告居间是向委托人报告交易机会,实际上并不与合同相对人发生直接联系,因此也不可能发生经纪活动。此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代理人或中间人根据买方要求负责安排交易,则为其而发生的费用属于购货佣金,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否则,应作为销售佣金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即使国外卖方委托境内的公司作为其代理,其发生的费用仍属于销售佣金,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2)如果中间人或代理人属于独立行事的,或者进口商无法证明中间人或代理人是根据其要求承担责任的,则发生的费用应作为经纪费计入完税价格。

 

    (3)如果名义上的代理人或中间人在交易过程中已购买了货物,那么,此时其不再是代理人或中间人,对进口商而言,其是交易中的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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