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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海关律师详解海关查验不当如何赔偿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6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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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实施查验是履行正常的监管职能,然而当货物在海关查验过程中发生毁损,海关作为行政机关负有向当事人进行赔付的义务。实务中关于何种情况下海关需要向当事人进行赔偿罕有提及,汇业海关律师为大家归纳如下要点:

第一、明确海关赔偿的范围:

汇业海关律师指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其他财产,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暂停或撤销企业从事有关海关业务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的;

2)无法对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财产采取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收取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物、质押物的; 

4)违法收取滞报金、监管手续费等费用的; 

5)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 

6)擅自使用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失的; 

7)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其他财产不履行保管职责,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8)违法拒绝接受报关、核销等请求,拖延监管,故意刁难,或不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 

9)变卖财产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或有其他违法处理情形造成直接损失的; 

10)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海关不予赔偿的情形:

汇业海关律师认为,海关在依法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有权取得海关赔偿。但如存在如下法定情形的,海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海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4
、在查验中,由于当事人或其委托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5
、易腐、易失效货物、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时间内(含代保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当事人事先未向海关声明或海关已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仍不能避免的;
6
、海关正常检查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和其他损失; 
7
、在海关查验之前所发生的损失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8
、海关为化验、取证等目的而提取的货样; 
9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海关赔偿的方式:

汇业海关律师提示,海关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依法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货物、物品的,应确定货物、物品损坏程度后,以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础,确定赔偿金额。实施查验的海关应自损坏被查验货物、物品之日起两个月内确定赔偿金额,并填制《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自收到《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该通知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帐号通知海关划拨。

当事人如对海关赔偿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或在收到《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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