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律师海关律师国际贸易律师海关辩护律师,外贸律师 专业提供海关、海事、外贸法律服务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13311891225
首页 > 网站新闻 > 行政司法 > 关于货物净重和毛重的正确填写

Title:关于货物净重和毛重的正确填写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4年11月11日

fiogf49gjkf0d


近日海关律师不断接到企业咨询进出口货物关于净重和毛重如何正确填写,海关律师结合目前海关监管要求,归纳要点如下:

进出口报关单栏目: 毛重(千克):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净重(千克):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数量及单位: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一)第一行应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法定计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位为准。 (二)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应在第二行按照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三)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 (四)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应按货物扣除包装容器后的重量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 2.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罐头、化妆品、药品及类似品等。 3.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 4.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大宗散装货物。 5.采用零售包装的酒类、饮料,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 (五)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 (六)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应按完整品归类的,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填报。 (七)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计量单位。 (八)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九)法定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的气体货物,应折算成标准状况(即摄氏零度及1个标准大气压)下的体积进行填报。 具体替换可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

 

更多关于海关知识的了解,欢迎持续关注本网站海关律师解答。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