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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海上运输中甲板货能否免责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8年02月20日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集装箱货物装载于甲板,属于通常所说的“甲板货”。由于“甲板货”的特殊风险,因此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对因甲板货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损坏,承运人予以免责。在类似案件中,承运人往往以“甲板货”作为拒绝理赔的理由。但是,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运人享受甲板货免责有两个主要条件:1、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已经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此种装载是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货物的损害是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所致。

汇业海事律师解释,所谓达成协议,指的是在订舱、托运过程中,承运人已经向托运人明确货物将被配载在甲板上,构成“甲板货”而托运人予以同意或未予反对的情形。一般提单背面都有关于“甲板货”的免责条款,但是提单本身属于承运人拟制的格式条款,不能以此作为与托运人达成“甲板货”的协议证据。此外,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对货物所承担的义务包括适货义务和管货义务。适货指运载货物的货舱和其他处所应适于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管货义务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运输从装船到卸船的全过程,包括装卸、搬移、积载、保管、照料和卸载的各个环节,都应尽妥善和谨慎的义务。举例,如果海上货物运输的对象是汽车,就现代海上运输而言,汽车适宜的运输方式是滚装船运输。滚装船的特点是车辆可以通过船的首门、尾门或舷门的跳板开进开出,无需起重设备;并且,为了运输安全,滚装船设有专门的防摇水仓和其他防摇设备,以减少船舶摇摆;等等。而承运人使用件杂货船运输汽车,违反了适货义务,增加了货物装载、运输、卸载过程中的风险。
   
汇业海事律师归纳,此类案件中,如果货物遭受损害的主要原因是船舶不适货以及承运人未尽合理、谨慎的管货义务双重原因所致,尽管甲板货的特殊风险可能加剧了损害的后果,但是,承运人难以证明哪些损害是甲板货的特殊风险所致。并且也未能证明其同托运人达成协议将货物装载于甲板舱面,或者此种装载符合航运惯例或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承运人主张免责不能成立,应对托运人因运输而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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