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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船舶碰撞中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责任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7年11月16日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谨慎处理、提供适航船舶并保持船舶处于良好的状态,使船舶能够安全航行或锚泊等,是船舶所有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因为船体或者船上设备存在缺陷从而导致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船舶所有人便是法定的责任主体。船舶所有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其对船舶的指挥、管理和控制。在光船租赁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只保留了船舶的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使用权等均让渡给了承租人,船舶完全处于承租人的占有、管理和控制之下,船长和船员等由承租人雇佣和配备,船舶的维修和保养亦由其负责。因此,按照“管理和控制船舶”原则,在光船承租期间,船舶发生碰撞造成损害的,光船租赁人为当然的赔偿责任主体。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实践中,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往往通过与船舶经营人签订船舶经营合同将相关船舶交予后者经营管理。船舶经营人对于船舶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对于船舶行使事实上的管理和控制权,根据自己的意志运营船舶,通过从事海上运输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船舶的使用价值,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作为控制和管理船舶的主体,经营人在行使船舶权利的同时,也负担着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因此,根据“管理和控制船舶”原则,“事情的发生为谁带来利益,处于谁的指挥,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经营人在船舶碰撞事故中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船舶管理人主要接受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从事与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一般不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和决策权,对外不能自行组织、运营以船舶运输为主要替换的船舶经营活动,其工作更多地体现了事务性、服务型的特点。因此,一般而言,船舶管理人不能取得对船舶的实际占有和控制权,只是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授权、指示或者要求,以勤勉的态度完成好委托人交办的船舶管理事务。

概括而言,船舶管理人所从事的管理项目分成三大部分:船舶安全管理、船员管理以及船舶资产管理。其中,与船舶碰撞相关的管理活动是船舶安全管理和船员管理两项替换。

船舶安全管理,或称船舶技术管理,是船舶管理人所从事的最主要的管理活动,指船舶管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要求,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对船舶进行常规的或专项性的技术服务。如果船舶管理人在履行该职责时存在过失,从而造成船舶不适航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并因此导致了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船舶管理人的责任如何认定?根据交通部《国内船舶业规定》第18条“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按照这规定,作为委托人的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承租人是承担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直接责任人。

船员管理,指船舶管理人按照委托,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对船员进行专业性的培训和管理,并最终将其派遣到船上从事驾驶船舶、管理船舶的服务。目前海运实践中主要存在着两种船员管理模式:一是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等航运主体直接雇佣船员,然后和船舶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船员合同,并由其根据授权对船员进行培训、管理,最终派遣有资质的合格的船员上船工作。另一是船舶管理人作为船舶管理公司,与船舶所有人、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等航运主体签订船员管理协议,以这些航运主体的名义聘用船员,并根据管理协议对船员进行培训,将合格船员派遣上船从事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工作。如果船舶碰撞是由于船员的操作失误所致,船舶管理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第一种管理模式下,由于船员直接与船舶所有人等航运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合同,形成了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而且这些航运主体直接从事海上运输,对船员具有指挥权和控制权,因此,无论从替代责任原则还是从“管理和控制”原则而言,船舶所有人等航运主体应当对船舶碰撞承担责任,而船舶管理人不应当是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

在第二种管理模式下,虽然从表面上看船员是由船舶管理人雇佣,两者之间形成了雇佣合同关系。但是从实际操作上而言,船舶管理人对于船员的管理和培训都是按照其与船舶所有人等航运主体之间的委托协议进行。并且船员上船后,在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过程中听从的都是船舶实际占有人和控制人的指令,并不受船舶管理人的约束。因此,按照“管理和控制”原则,船舶管理人也不应当是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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