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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海事律师解释追偿时效制度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6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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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海事律师指出,我国《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这就是所谓的追偿时效。
  汇业海事律师进一步分析,追偿时效的起算时间,“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计算,这在实践中少有异议,争议最大的是自“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关于“向其本人送达起诉传票之日起算”的规定,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时效保护”制度:承运人提起追偿之诉,只需在法院登记或出示传票(起诉状副本)即可,所需支付的登记费很少。大陆法系国家没有该项制度,且往往要求承运人要有实际损失后才能追偿,因而收到向其本人送达起诉传票之日起计算追偿时效,会遇到诸多困难。
  汇业海事律师再解释“时效期间届满后”的规定,此处规定是指,1年的时效期间届满之后,追偿请求人才解决了原赔偿请求或才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此时90日的追偿时效期间方开始起算。如原赔偿请求并非通过诉讼或仲裁而是私下和解时,私下和解所需时间因无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可能长达数年,不确定的数年之后对追偿被请求人起算90日的追偿时效是否公平?对此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一般认为,有必要将原赔偿请求私下和解的期间做一个法律的明文限定,比如可以规定自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年或四年,未在该期限内和解的,追偿请求人丧失90日的追偿时效利益。另外,也可以考虑对追偿请求人附加一项通知义务,对私下和解的进展情况每隔90日书面通知一次潜在的追偿被请求人,以便后者对追偿请求有所了解和准备,并起到类似于中断时效的效果。
  综上所述,我国《海商法》中关于追偿时效的规定,简而言之,是以90日为限;追偿时效的起算时间,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或者收到有关原赔偿请求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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