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事律师:承运人对冷藏箱故障的责任划分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8年09月13日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冷藏箱是一种特殊功能集装箱,一般用于新鲜、易腐蚀货物的储存运输。一方面,相对于传统的船舶冷藏舱,借助冷藏箱可以使货物在整个门到门运输过程中能始终储存于冷藏环境中,避免因装卸货而过多地接触外界环境,加速腐蚀。但另一方面,冷藏箱系电子产品,相较于普通集装箱,势必更容易发生故障,且内部制冷故障一旦发生,不同于普通集装箱锈蚀、破损等问题,不易为肉眼所发现。承运人提供的冷藏箱发生故障造成货物损失的,应考虑承运人在检验冷藏箱时是否足够谨慎。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根据海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运人履行适航适货义务的时间点,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然而实践操作中,一般由货方先提取空箱,装入货物后,无论货物是否已交付承运人,冷藏箱都已开始制冷运作,故冷藏箱开始使用的时间实际早于“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此时若简单要求承运人于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履行适货义务,则既与实践操作并不完全相符,也不利于保护船、货双方利益,故应相应提前至承运人提供冷藏箱之前或之时。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对于海商法第四十七条“谨慎处理”的解释,也需要结合冷藏箱运输的特点。所谓谨慎处理,至少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承运人提供冷藏箱之前或之时,冷藏设备是否检验合格,并且是否于货物运输结束之前仍处于设备检验的有效期之内;2.承运人提供冷藏箱之前或之时,是否检查过冷藏设备;3.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承运人是否已采取适当措施排除故障。本案中,承运人仅证明承运人在提供冷藏箱之前对箱子进行了PTI检查,未能证明制冷部件自投入使用至运输结束均处于检验有效期和使用寿命内,也未在冷藏箱温度记录出现代码提示检查温度传感器时检查传感器排除故障,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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