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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船舶碰撞等海难事故的处理原则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8年07月19日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处理包括船舶碰撞等海难事故所致被侵权人死亡损害赔偿案件应注意以下几点:1、被侵权人尸体是否存在并已确认身份;2、被侵权人失踪是否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3、根据事故自身的特殊性及在案证据是否能够确定被侵权人已经死亡。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司法实践中此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应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被侵权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为原告。当然,如被侵权人死亡后无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同样应根据《继承法》规定以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即被侵权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原告。这样在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近亲属”规定的同时,可以避免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保障所有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还应对被侵权人的亲属关系、家庭情况等加以调查核实,以便在确定死亡赔偿项目之一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作为计算依据。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涉及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由此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基本确定,需要选择适用的是具体计算标准,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此外,根据最高院相关批复,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而《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一般按实际发生数额确定。但应结合涉案事故的实际情况加以考虑,法院在审查类似费用及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及司法实践适当加以自由裁量。

4、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具体计算往往是此类案件的审理难点。首先应确定被扶养人的人数,一般而言即死者的父母(超过60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其次确定适用的计算标准,即受诉法院所在地还是当地的标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还是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再次在确定人员人数和计算标准的前提下,应具体计算每个被扶养人每年度生活费的具体金额及计算年限;最终还应按照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规定,整合相加后方才能得出具体的死者依法应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依据《海商法》的规定,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过失责任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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