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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如何认定严重的违法航线行为

Posted by:海事律师解释如何认定严重的违法航线行为

Time: 2018年06月12日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严重的违法航行行为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船舶未经登记、检验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船舶未经登记、检验,非但可以招致船舶无国籍、无合法的船名、根本上缺乏监管部门可以行使有效监管的基础,而且将使船舶的技术结构、设备装备、建造质量等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和保证,从而使船舶始终处于不安全、不适合航行营运的状态。我国《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船舶应当依法登记、检验,船舶未经登记、检验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未经登记、检验的船舶投入航运,将严重危及航行安全。同时,除非有明确的反驳证据证明,根据理性守法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一般认知,船舶未经登记、检验应当推定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明知的情况,且应当推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知晓船舶未经登记、检验即投入航行营运将很可能引发航行事故、造成损失。因此,与船舶不适航不同,通过船舶未经登记、检验的事实可以推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等责任人对相关事故损失具有重大过错,可能丧失赔偿责任限制权利。

2.船员无适任证书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雇用或聘用无适任证书的船员上船工作同样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船员适任是船舶适航的应有之义,但如果船东为一艘船舶雇用的大多数船员都没有相应的适任证书,则可以认定该船东没有尽到应尽的船舶经营管理中的谨慎注意义务,具有重大的主观过错,其对航运安全的危害性远超单纯的船舶不适航。如这些无适任证书的船员是由船舶管理公司等船舶经营人、管理人雇用,则这些船舶经营人、管理人也应被认定为具有重大过错。

3.超出限定航区营运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限定航区是对船舶营运进行监管、有效保障航运安全的重要措施。一艘船舶的限定航区是由船舶检验机构根据其结构和技术参数确定的,船舶超航区航行无疑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船舶虽经登记、检验,但长期超航区航行,一旦发生责任事故,责任人很难援引责任限制;尤其是在责任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系运营船舶的人的情况下,因责任人对船舶超航区航行是明知的,故可以认定其对船舶超航区营运很可能引发安全事故造成损失也是明知的。

4.不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进出港签证是港航安全监管部门对船舶实施准实时监管的基本措施,进出口签证可以确保船舶、船员在进出港当时具有完备的证书,符合形式安全要求,从而确保船舶具有基本的安全保障。一般而言,逃避进出港签证的行为是严重违法行为,实施该类行为的船舶多具有未经登记、检验,证书无效、有效期已过,船员不适任、配员不足,超载、装载违法违禁货物,超航区航行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否则船舶没有必要逃避签证。此种违法行为往往伴随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不可能不知晓,尤其是在船舶长期实施此种行为时,应当推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明知此种行为很可能引发安全事故。

5.擅自驶离事故现场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设施,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并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难人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船舶擅自驶离现场不仅是违法行为,可能引发或扩大损害后果,还极易引发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的困难。在事实查明和责任认定中,一般会对擅自驶离现场的一方作不利推定。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等责任人在听取当事船长、船员的报告后,应当明确要求船长、船员依法立即报告主管机关,并在主管机关给予下一步行动指示前留在事发区域搜寻、施救(如有需要)或等待。相反,如有证据证明船长、船员在事发后曾将事故情况向船舶所有人等责任人报告,而责任人并未明确要求船舶留在现场,船舶最终擅自驶离的,则可以推定责任人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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