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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如何计算船舶滞期费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7年11月23日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在航运违约纠纷中,船舶滞期费受市场行情影响较大,在承托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滞期费容易计算,但在双方约定不明的状况下,如何来计算滞期费成为一大难题。从审判实务中反映,合同当事人对滞期费的起算时间有很多种不同约定,如:从抵达锚地起、从抛锚向港调报到起、从抛锚向海事部门报到起、船抵锚地以航海日志记载时间为准起算、以船舶靠泊完毕后起算等,不同约定的举证难度差别较大,裁判尺度难以统一;有些合同对两港能否合并使用约定不明,每天的金额约定也各有不同,有些当事人以同一航区、同一时间的同类船舶营运利益作为计算滞期费的依据,但此类证据的代表性难以保证;计算相应的滞期费用,船舶本身的运营成本能否减去;滞期时间如何计算等等此类问题,都是法院在处理滞期费纠纷时需要认真研究分析的问题。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首先,滞期费率,对于不同吨位不同用途的船舶,其滞期费率也是不同的,依航运市场行情及营运成本,一般在合同中均有约定。船舶营运成本是承运人正常经营必要支出,未产生滞期时即是由承运人承担的,应在滞期费中予以扣除。在费率的举证上可由承运人提供涉案船舶资料及近期的营运记录或同类型船舶的相关资料,以确定合理的滞期费率。在滞期时间的计算上,起算点常常是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激烈争论的焦点。实践中归纳起来主要以以下几种起算到港时间的标准为主:①以船舶向港调报到起算;②以船舶向海事部门报到起算;③以船舶到锚地抛锚并以航海日志记载的时间为准起算。第一种起算标准涉及港口第三方,尤其是在一方与港口有利害关系时,该起算标准就难免有失偏颇;第二种标准是政府行政职能部门记录,从准确性与公平性角度而言是不存在问题的,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取证困难;第三种标准是船舶运行中产生的标准,是最符合船舶本身状态的标准,因此以该标准起算船舶到港时间是最贴近客观事实的。在具体案件中,应以承运人提供航海日志的抛锚记录和车钟记录簿的停车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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