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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货运代理合同中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8年06月26日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该方当事人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该规定确立了《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上的一般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针对特殊的合同,例如委托合同,《合同法》又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货代规定》第十条参照了《合同法》中有偿委托合同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中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是因为受托人在办理具体委托事项时,最了解业务办理的具体情况,将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货运代理企业,更为公平,也可以大大减少司法举证的总成本。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有观点认为《货代规定》第十条可能与第二条存在内在矛盾。理由是根据《货代规定》第二条,委托人与货代企业可能被认定为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货代规定》第十条则明确说明在货代纠纷中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两者是否存在矛盾之处?汇业海事律师认为,这两种归责原则看似矛盾,实际却对应着不同的适用条件。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隐含着货代企业利用自有的运输工具,提供货物的运输服务。在这样的条件下,则双方并不适用委托合同的归责原则,应根据《货代规定》第二条,具体适用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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