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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际贸易律师:联合航运中发生货损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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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2022年04月27日

  汇业国际贸易律师提示:

  一审:(2018)鲁72民初1110号

  二审:(2020)鲁民终993号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0日,A公司与案外人签订进口合同,约定购买冻海参。

  2017年10月10日,冰岛共和国食品销售管理署签发《冰岛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载明产品符合兽医卫生要求,适合人类食用。

  A公司委托B公司运输该票货物,2017年10月12日,B公司签发海运联合运输提单,载明:收货人与通知方均为A公司,装货港冰岛雷克雅未克港,卸货港德国不莱梅港,交付地中国青岛港,集装箱号为XX,内装冷冻海参,设定温度-24℃,海运联合运输提单中未见不良批注。

  2017年11月6日,C公司出具提单副本,载明:托运人为B公司,收货人与通知方均为B公司的代理D公司,装货港德国不莱梅港,卸货港中国青岛港,集装箱号为XX,内装冷冻海参,设定温度-24℃。该提单中亦未见不良批注。集装箱由C公司实际经营使用。

  2017年12月8日,A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该票货物。货物运抵青岛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向A公司出具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载明:经对冻海参检验检疫,因品质不合格,须做销毁处理。2018年1月29日,涉案货物被全部销毁。

  A公司向法院诉请,要求B、C公司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B、C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焦点问题

  联合航运中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B、C公司均认为货物损害不在其责任期间内,无需承担责任。甚至B公司提交了公估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认为,货损可能是因为2017年10月12日前集装箱抵达B公司码头之前货物温度发生变化引起的。认为在其承运的责任期间内,集装箱及温度记录均正常,货损而是发生在装货港承运人接收集装箱之前,涉案集装箱由C公司所有并经营,因集装箱问题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失应当由C公司承担。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即涉案货物损坏是否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一)涉案货物损坏是否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可免责情形之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海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海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B公司签发提单,是该提单项下的承运人,A公司是该提单记载的托运人,A公司与B公司之间成立以该提单为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C公司提供集装箱并将涉案货物自德国运输至中国,是海上运输部分区段的实际承运人。B公司向A公司签发的涉案提单以及冰岛共和国食品销售管理署签发的《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能够证明涉案货物在起运港装船时处于良好状态。货到目的地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销毁货物通知表明收货人提货后货物发生了全损。

  B、C公司主张其已尽到管货义务以否定货物发生在其责任期间内,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B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系由船方委托,提交检验报告所附的箱温记录并非原始集装箱记录,其无法证明检验报告中所附的箱温记录来源于运输涉案货物的集装箱原始记录,即该箱温记录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故无法认定其在运输期间已按照提单中记载的要求设定了集装箱的温度,B公司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合理、谨慎地履行运输和保管货物的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C公司作为运输部分区段的承运人,不能提供其管货期间涉案集装箱的温控记录的原始载体,亦未举证证明其在运输涉案货物期间尽到了合理、谨慎地履行运输和保管货物的义务。根据现有证据,本案中亦没有承运人可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及其他承运人可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或约定事由。

  故承运人B公司与实际承运人C公司应在货物损失的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B公司作为契约承运人,C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应当对发生在其责任期间内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关于赔偿货物损失的诉讼请求,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根据A公司提供的贸易合同及报关单认定本案货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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