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律师海关律师国际贸易律师海关辩护律师,外贸律师 专业提供海关、海事、外贸法律服务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13311891225
首页 > 网站新闻 > 海商货代 > 货代行使留置权的必备条件

Title:货代行使留置权的必备条件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7年03月16日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虽然在货代合同中,经常出现留置权的表述,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明确规定运费账期的,货代公司依法不得行使留置权。

汇业海事律师解释,在物流合同中,报酬和费用是物流的经营方提供服务的对价,也是经营方履行义务的目的,因此,经营方履行物流服务义务后享有请求对方支付费用的权利。在需求方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时,经营方对相应的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留置权的行使是应符合法定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留置权的行使是以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为要件。如果债权尚未到清偿期,债务人尚无清偿债务的必要,还不能判断出债务人到期能否清偿债务,此时的留置权还不能成立。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才可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当物流合同双方当事人债务的履行存在着有机的牵连关系,物流服务的经营方负有先履行合同的义务时,物流服务的需求方支付物流费用的债务未到清偿期,经营方不能行使留置权。

因此,针对明确约定运费付款账期的合同,货代公司无权留置,而只能根据不安抗辩权来进行对抗。在双合同债务异时履行场合,如在合同订立后发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先履行方当事人在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之前,可以拒绝后履行方给付请求的权利。

更多海事律师法律咨询,关注www.haiguanlvshi.com及微信号:汇业外贸法律。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