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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何谓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7年11月02日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在有关海上保险合同诉讼中,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比较常见的保险公司抗辩方式,一般保险公司会主张原告并非保单上记载的被保险人或虽然是被保险人,但是与船舶等标的没有所有权关系等方式,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资格。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我国海商法对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相关规定就应当得到适用。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应该包括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利益以及根据合法有效的合同产生的利益,它不仅可以表现为财产的所有权属关系,还可以表现为其他合法的利害关系,如相应的责任与因保险标的存在而可能产生的利益与损失。据此,在船舶保险合同中,如果作为光船租赁经营人的被保险人未进行光船租赁登记,并不影响该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的投保与索赔;如果被保险人是挂靠经营船舶的实际所有人,则该船舶实际所有人应当视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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