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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集装箱运输中的不知条款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7年10月19日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集装箱提单“不知条款”是指承运人接收的是集装箱货,接收时对箱内货物的状况一无所知,承运人在目的港只要保证集装箱的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完好,即可认定承运人适当地履行了货物运输的义务,对箱内货物的灭失、毁损不负赔偿责任。集装箱提单上加注“不知条款”的本意是明确在集装箱整箱货运输的情况下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就其性质而言是对集装箱装载货物的实际状况的一种保留。在目前的检验手段下,要求承运人对铅封完好的集装箱内的货物的实际状况和数量进行确切的衡量是不可能的,因此,集装箱提单上加注“不知条款”就客观存在。
集装箱提单上加注的“不知条款”通常是由提单正面的批注通常有如下表述:

ASLACShipper's Load and Count(发货人装箱、计数)
BSLCASShipper's Load . Count and Seal(发货人装箱、计数并加封)
CSTCSaid to Contain(据称内装)
DSBSSay by Shipper(据货主称)
EFCLFull Container Load(整箱货托运)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按照货主托运货物批量是否能够装满一个集装箱来区分,集装箱货物可以分为整箱货和拼箱货。拼箱货是指货主托运的货物批量较少,不能装满一个集装箱,须由集装箱货运站(CFS)将属于不同货主但属同一目的港的货物合装在一个集装箱。在这种情况下,提单的正面往往有“SLAC”、“STC”的批注。审判实践中,对这种“不知条款”的效力,首先应根据集装箱货运站是代表承运人还是货主装货来加以认定。如果集装箱货运站是由货主委托,代表货主装箱,就视同货主本人装箱,加注的“不知条款”有效。如果集装箱货运站是由承运人委托,代表承运人装箱,承运人此时仍加注“不知条款”,与事实不符,显属滥用,应认定“不知条款”无效。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在实务中,当善意的提单持有人持有加注交接方式为CFS-CFS的提单时,其并不知道集装箱货运站是代表货主还是承运人,在此情况下,应推定集装箱货运站是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装箱,在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该“不知条款”无效。承运人要主张免责,则负有举证责任,证明集装箱货运站确实是由货主委托,否则应对提单持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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