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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讲述货代企业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Posted by:上海汇业

Time: 2012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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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事律师网的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基于对海上货运代理行业进行保护、扶持,同时对其实践操作进行规范、指引的司法政策导向,该司法解释对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所涉若干突出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对相应权利义务的规制也有较大调整。与此同时,由于新规定具有适用于以往发生纠纷的追溯力,此种因法律规范变化所导致的风险已经体现在近期法院实际审理的货代案件中。

1、关于转委托认定问题。

新司法解释第五条对转委托认定的规定,体现了从严把握转委托成立的认定原则,即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否则很难认定受托方具有转委托权限。当转委托不成立时,即使受托的货运代理企业本身在履行货代事务中并无过错,其仍需承担所有下家受托方过错造成的赔偿责任。近期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就出现了因货运代理企业下家受托方倒闭,致使该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法律风险的案例。

2、关于FOB贸易交单问题。

新司法解释第八条对货运代理企业交单业务的规定,体现了保护卖方利益、保障对外出口的司法政策导向,即在FOB出口贸易中,国内货方作为实际托运人,具有优先获得提单等运输单证的权利。货运代理企业如违反该项法定义务,则可能面临向国内货方赔偿无法收取货款损失的重大法律风险。自新司法解释出台至今,上海海事法院已受理多起针对货运代理企业的相关诉讼,涉案标的额已达人民币数百万元。

基于上述情况,为避免此类法律风险,在实际操作中:

1:货运代理企业在接受委托并签署协议时,应尽可能明确约定具有转委托权利,并订明权限范围——当货运代理企业具有转委托权利时,其仅需对所选任的下家受托方资质负责,而无需对下家受托方的过错负责——以此更好地回避相应法律风险。

2:货运代理企业在FOB贸易相关业务中,当取得承运人签发的提单等运输单证时,应及时向作为实际托运人的国内货方报告,询问实际托运人如何处理单证,取得实际托运人的书面授权,并注意采用适当方式保存履行报告义务的相关证据,从而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介入买卖双方的贸易纠纷之中。

上述是专家讲述关于货代企业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存在的法律风险的介绍,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实施,让大家更好的去了解,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点,请登陆:http://www.haiguanlvsh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