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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货代企业行使留置权的方式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8年05月10日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货运代理人行使留置权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一)货运代理人合法占有委托人的动产

实践中,货运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很广,包括订舱、内陆运输、仓储、集装箱拼装拆箱、报关、报检、报验等业务,但货运代理人可以合法占有委托人货物的环节不多,因此可以留置委托人货物的环节非常有限。通说认为,至少在运输、仓储、加工承揽这三种法律关系下,货运代理人具备了“合法占有委托人的货物”的法定要件。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不少货运代理人对这一法律要件存在认识误区,在诉讼中只强调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委托人拖欠费用时,货运代理人有权留置“委托办理之任何业务的相关单证和货物”,而忽略对受托事项包括运输、仓储和加工承揽这三项替换的举证。

(二)货运代理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较《担保法》的规定宽松,只强调留置货物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不再像《担保法》那样强调对货物的占有必须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若是货运代理人和委托人均是企业的情况下,甚至可以突破同一法律关系。实践中,委托人多为进出口企业,货运代理人也是企业,因此货运代理人在合法占有委托人货物的前提下,不仅可以因委托人欠付其内陆运费、仓储费、加工承揽费留置货物,也可以因委托人欠付包括代垫的海运费等其他货代业务产生的费用而行使留置权。

(三)委托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实务中,货运代理人常与委托人达成滚动结算的约定,当月受托业务完成后,对受托事项逐票或者按月进行费用确认,然后给予45天左右的结算周期。当委托人不支付到期债权的数额与货物价值相当时,货运代理人行使留置权的这一要件即得到满足。如果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人就应当支付的货代费用金额产生争议时,货运代理人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法律风险,审判实践中有个案认为,双方就费用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综合在案证据看尚不符合债权已到期的规定,货运代理人过早地行使了留置权,应当承担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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