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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海关律师:已经进口货物海关有权利再提出价格质疑吗?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9年10月14日

  问:近日我们收到上海海关的稽查通知,要求对我们在上海口岸进口的机器货物的申报价格补充提及有关资料,但是这个货物我们一直走了两年多了,从来没被海关质疑过。海关有权利再对已经进口的货物提出价格质疑吗?

  汇业海关律师:2016年10月29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62号公告,试点开展“自主申报、自行缴税”,“税收要素审核后置”。依照该公告替换,除特殊情况外,“货物放行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单位申报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进行抽查审核”,此公告出台意味着中国海关监管模式从原先的“事前监管”向“事后监管”的重大改革方向,并对广大进出口贸易企业带来深远影响。

  所谓“事前监管”,是指海关对于进出口企业的申报行为进行审核,核实报关单中商品名称、价格、原产地、HS编码等税收要素后,依法征税,并在报关单上盖章放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事后监管”,是中国海关依照《海关法》第六十二条①依法行使的税款追征权。而依照 2016年第62号公告“货物放行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单位申报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进行抽查审核;特殊情况下,海关实施放行前的税收要素审核”,此即意味着中国海关针对税收要素的审核是放在了货物进出口放行后实施,由此完成了由事前监管向事后监管的“华丽转身”。

  海关不在通关环节针对申报要素进行审核,固然会减少企业的通关成本和提高通关效率,但也意味着极大的风险。依照《海关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针对漏缴税款行为,中国海关不仅可以依法行使追征权,更可以依照《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②征收滞纳金以及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③追加行政处罚。多重责任的叠加,远不止补征关税那么简单,而对跨国企业而言,相对于经济责任,更不能接受的是海关信用等级降级的后果。

  笔者一直认为,海关监管与企业通关需求存在内在性的矛盾。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是海关据以确定税收征收金额的关键因素。在大多数情况下,海关根据申报的成交价格,确定应缴税款,进口人缴纳税款后,海关放行进口货物。至此,似乎进口人与海关的税收关系宣告结束。然而,事实上绝非如此简单。根据《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的相关规定,成交价格的定性及其金额应以海关审查确定后的结论为依据,而这个审查时间并不以货物放行之日为限,在海关启动稽查程序后,成交价格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的审查可延续至货物放行后的三年内,发现违规的,海关仍可进行税款追征并征收滞纳金。随着“自报自缴”海关征管模式的全面铺开,在货物放行后全面通过稽查方式审查成交价格将可能成为海关审价的主要方式。

  我们认为,要降低成交价格海关质疑风险,减少税负成本的不确定性,企业就必须在申报前,结合进口贸易的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申报的成交价格做好合规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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