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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海关如何实施收缴?

Posted by: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4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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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收缴行为虽然不是行政处罚,不受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的规范和调整,但为保障海关规范执法、切实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对海关收缴的执行程序和实施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和《海关收缴操作规程》的规定,海关依据有关规定收缴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违法所得,应当制发《收缴清单》。《收缴清单》上应当写明海关实施收缴的执法依据;列明海关予以收缴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和重量;填写被收缴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联系地址,被收缴人为自然人的,还应当填写其证件名称及号码;告知被收缴人不服收缴决定所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收缴清单》应由被收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章;被收缴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章,或者被收缴人无法查清但有在场的见证人的,应由见证人签字;被收缴人无法查清亦没有在场见证人的,海关应当将《收缴清单》张贴在海关公告栏内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六十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走私违法事实或者侵犯知识产权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的案件,海关在作出收缴决定之前,应当先制发公告,责令有关当事人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没有当事人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或接受处理的,海关方可收缴涉案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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