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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法律常识】相关法律对船舶碰撞后赔偿系列案件的规定

Posted by:汇业律师

Time: 201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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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律师根据最新海事行情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定如下:

   1.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2.因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

   3.赔偿应当尽量达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

   4.船舶损害赔偿分为全损赔偿和部分损害赔偿。

   (一)船舶全损的赔偿包括:

   船舶价值损失;

   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损失;

   船员工资、遣返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船舶部分损害的赔偿包括:合理的船舶临时修理费、永久修理费及辅助费用、维持费用,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船舶应就近修理,除非请求人能证明在其他地方修理更能减少损失和节省费用,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如果船舶经临时修理可继续营运,请求人有责任进行临时修理;

   船舶碰撞部位的修理,同请求人为保证船舶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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