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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船舶拍卖款的分配程序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6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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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海事律师指出,船舶拍卖款进行分配,是实现海事债权的重要程序。当被拍卖的船舶为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并且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分配进程往往交织着不同受偿序位的债权人的利益冲突。首先,应确定参与分配的各个债权的受偿序位,注意理顺与船舶有关的海事债权跟其他一般债权的受偿顺序、具有船舶担保物权的债权与其他海事债权受偿顺序,还需要调整一些特定债权的受偿序位。

汇业海事律师提出,通常与船舶有关的海事债权依法先于其他一般债权受偿。海事执行程序中,对船舶拍卖款进行分配不同于破产程序,并不意味着与债务人相关的所有债权均可参与分配。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与拍卖船舶相关的海事债权,才能按照该法第十章规定的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参与船舶拍卖款的分配。而与拍卖船舶无关的债权,如其他船舶的船员工资、企业职工工资等,均不属于与拍卖船舶有关的海事债权,不能与相关海事债权同一序位分配。相关海事债权分配完毕后,船舶拍卖款有剩余的,再由其他一般债权人参与分配。
  汇业海事律师解释,具有船舶担保物权的债权依法优先于其他海事债权受偿。船舶担保物权包括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海商法》对以上三种船舶担保物权分别作出了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法对被拍卖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相关海事请求包括:船员工资报酬债权、船舶营运中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船舶港口规费缴付请求、海难救助款项给付请求、船舶营运损害赔偿请求。需要注意的是,海商法有关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仅适用于海船,不适用于内河船舶。而船舶留置权依法由造船、修船的债权人所享有,在合同另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有人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海商法》对以上三种船舶担保物权分别规定了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因此,参与分配的债权受偿顺序如下:具有船舶担保物权的债权列在第一序位,与船舶有关的其他海事债权列在第二序位,其他一般债权列在第三序位。前一序位的债权分配后,拍卖款有剩余的,由后一序位的债权受偿。
  汇业海事律师分析,应予适当照顾工资债权以及申请扣押、拍卖船舶的债权人的债权。这些特定债权不具备《海商法》规定的享有优先权的条件。其中,工资债权包括内河船船员工资,企业职工工资,这些债权人数众多,是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而申请扣船、卖船的债权人承受了风险,垫付了费用,耗费了时间、精力,维护了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上述债权如无法从船舶拍卖款中获得受偿,有违公平受偿的原则,影响了执法效果。法院在主持债权人会议时,应引导各债权人除遵循法定原则外,还要坚持利益兼顾的公平原则,适当照顾和保障这些工资债权与扣船、卖船申请人的权益。由于需要扣减其他债权分配人的分配款额,这样的协调工作相当艰巨,但只有维护了没有优先受偿序位的弱势群体、扣船和卖船申请人的权益,才能真正做到化解社会矛盾,实践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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