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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船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6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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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海事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汇业海事律师分析,目前我国航运行业中,由于船员管理相对落后,船员的流动性较高,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金为船员职业的常态。近年来,船员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件逐渐增多,且有些案件是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且在仲裁中二倍工资的主张得到了支持后再进入诉讼程序的,在司法审判中如何适用法律,以实现与劳动仲裁的良好衔接、彰显法律的公正、并能同时兼顾社会稳定。

汇业海事律师认为,对于二倍工资的问题应根据前文对我国当前广泛存在的三类船员劳务合同的法律性质的分析,并结合现实情况,区别对待:(一)雇佣方是船公司或派遣单位的,雇佣方与船员之间形成的是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船员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提出的二倍工资请求的,应允以支持;(二)雇佣方是渔船的“船老大”等非组织主体的,与船员构成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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