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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外派海员和外派机构的法律关系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6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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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海事律师指出,通常在外派海员和外派机构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劳动合同关系或服务合同关系。正确确立适用何种法律关系是处理此类纠纷的前提,汇业海事律师为您分析一二:


   
汇业海事律师认为,当外派海员和外派机构存在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当然,调整船员服务以及船员外派等相关法律同样应当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外派机构作为国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外派海员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使外派机构未为外派海员办理工伤保险,外派机构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承担责任。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当外派海员和外派机构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或从事船员海员外派活动,应当适用该两法。在国内现行法律下,外派机构不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船员发生失踪、死亡或者其他意外伤害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与境外船东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当境外船东未能及时全面履行突发事件责任时,海员外派机构应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避免外派海员利益受损。第三十七条规定,当海员外派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理承担发生突发事件责任时,可以动用海员外派备用金,用于支付外派海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因此,外派机构一般不对外派海员伤亡承担实质上的责任,只有当境外船东未能及时全面履行突发事件责任时,才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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