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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船舶拍卖后的价款如何分配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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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海事律师近日接到客户咨询,关于拍卖船舶后的价款如何分配呢?汇业海事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船舶拍卖后,原附着于该船的优先权、抵押权等随之消灭,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欲从船舶价款中受偿,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事法院登记,按规定的顺序受偿。
海事法院对已登记的债权,应进行审查。对已经提供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文书的登记债权只须作程序性的审查即可,但对没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文书的登记债权如何审查,“卖船规定”没有明确。实践中有的将其登记作为诉讼案进行审理,作出对债权是否认定的判决;有的要求申请人另行起诉或申请仲裁,待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文书后,一并参加清偿。因为海事法院拍卖船舶是在拍卖船舶申请人提出起诉后进行的,海事法院应对起诉的案件及时进行审理,确认原告的债权及数额,并与其他已登记债权一起,确定受偿顺序。
  为确定各债权人的受偿数额,海事法院应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根据清偿顺序提出分配方案,签订清偿协议,经海事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协商不成由海事法院裁定。清偿顺序按照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清偿。已登记的其他一般债权的受偿位于后面。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应当注意的是,在按上列顺序清偿前,诉讼费用,为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拨付。
  如果拍卖船舶申请人的债权是第一顺序受偿,而拍卖船舶所得价款尚不足清偿,已登记债权均不可能得到清偿,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则没有必要。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船员工资是所有债权中应优先受偿的。拍卖船舶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船员工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不可能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得到清偿,法院将情况通知债权登记申请人后,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以免当事人徒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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