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海事律师讲解“仓到仓”条款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5年01月16日
“仓到仓”条款是海上货物运输中非常常用的保险责任条款,很多人根据字面描述,将“仓到仓”理解为仓库到仓库,因而在实务中产生诸如保险责任是从发货人仓库开始还是从货物装卸港仓库开始的争论,为正确理解“仓到仓”条款的意义,汇业海事律师为大家详细解读如下:
目前实务中引用的“仓到仓”条款多数源自协会货物保险 A条款1/1/82(以下简称协会A款)。该条款系英国保险业协会1982年1月1日施行至今的一切险条款,承保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协会A款的保险责任期间源于1912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中著名的“仓至仓”条款。其确切表述应为:“协会 A款:8.1本保险责任始于货物运离载明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送之时,在通常运送过程中连续,终止于8.1.1在载明的目的地交付到收货人的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8.1.2在载明的目的地或之前交付到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其由被保险人用作”。协会 A款保险责任期间规定的重点在于对整个连续的“通常运送过程”的承保。这里的几个关键字是“整个”、“连续”、“通常”。“整个”是指一个完整的运送过程,包括起点和终点之间的所有过程,一旦脱离了这个运送区间,例如,因航次错误,造成终点不符,则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连续”是指为到达运输目的地不间断地运输,这一特性反映了协会A款运输险的本质,即其只承保连续运送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而对于货物在某一处所长时间停留所产生的潜在风险,不是其承保的范围。
因此,根据该条款的设立本意,“仓到仓”应当包括两端的内陆、内水和分段海上运送的整个运送过程,直至到达保单载明的目的地交付到收货人的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例如保险合同载明起运地上海,目的地洛杉矶。故保险责任期间应从上海发货人装货运输开始,终止于运抵洛杉矶收货人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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