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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海事纠纷中船舶碰撞的定义

Posted by:汇业律师

Time: 201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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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据海关的海事律师船舶碰撞的定义:

    1.1 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1.1.2 船舶碰撞的真正内涵目前并非十分统一,在不同的法律关系调整中不尽相同。但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船舶碰撞有两类:

    1.1.2.1 直接碰撞:船舶与船舶,一艘或多艘在海上或可航水域于同一时间占有同一空间而造成的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直接接触(物理上的相互接触)。

    我国法律规定为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1.1.2.2 间接碰撞;船舶之间虽无直接接触,但也造成或引起了船舶的损害,即由于一船的航行行为导致了他船财产、人员损失,或者是造成了他船与他船之间的碰撞的事故。

    我国法律规定为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事故。

    1.1.3 还有一类是船舶触碰,即船舶撞击了港口设施、空中管线(设施)、水下设施、沉没物(船舶、货物、遗弃物等)、助航标志、岸堤、突堤、导航工具等固定物的事故,虽然并不直接归入船舶碰撞,但在处理上一般采用相同于船舶碰撞的方法、法律和法规。

    1.2 船舶碰撞案件的处理,既受横向的损害赔偿民商事法律法规调整,也受纵向的行政法规约束。如船舶法、船员法、以及刑事法规的处罚等。因此,在处理船舶碰撞案件中,涉及损害赔偿和事故责任这两个方面,需要综合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综合考量和分析,权衡各种利弊关系,做出较为全面的分析和判断。

    1.3 船舶碰撞的主体,既有民事主体,也有国家主体。

    1.4 船舶碰撞事故的处理,既受港口国、事故地国、船籍国、船员国籍国法律的调整,也受国际公约、国际民事公约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