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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船舶碰撞的责任如何区分呢?

Posted by:汇业律师

Time: 201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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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律师经常处理一些复杂的船舶碰撞事故,据他们说一起船舶碰撞事故是由一系列的航行过失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变化所致的,不是航行过失的简单堆砌。

    7.1.2 对因双方的过失发生船舶碰撞,致使一方、双方、第三方船舶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各自的过失大小,来判定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7.1.3 在确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过失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一般来说,以是否违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为第一要素。其次,要考量是谁造成了碰撞事故的紧迫局面;

    7.1.4 紧迫局面是指由于船舶驾驶员违背航行规则和海员通常做法,错误地判断不存在碰撞危险或漠视碰撞危险的存在,不首先履行航行义务,不采取避让行动,此时当事船舶虽尚未发生碰撞,但从航海技术方面推断双方已经形成了的一个危险状态,对造成此种紧迫局面的一方所应承担主要责任。

    7.2 判定船舶碰撞各方碰撞责任大小的依据

    7.2.1 请参阅事故发生所适用的有关航行规则和要求,以及船舶适航的法律、法规等,请注意参见1.6条;

    7.2.2 一起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原因很多,但造成紧迫局面是事故发生的最直接的原因,他们之间有着最紧密的因果关系,紧迫局面是原因,碰撞是结果;

    7.2.3 在办理船舶碰撞事故中,律师可以发现许多与碰撞有关的问题,但是否都是碰撞的原因,则要加以分析。一起船舶碰撞事故是由一系列的航行过失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变化所致,不是航行过失的简单堆砌。过失船舶所负的碰撞责任,应限于与碰撞相关的那些过失,即过失与碰撞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船员、船舶所有人并不是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所有过失都应承担碰撞责任。不应因船舶违章过失的存在,当事人就承担船舶碰撞的过失责任;

    7.2.4 船舶碰撞格局与让路义务。须给他船让路的船舶,应尽可能及早采取大幅度的行动,宽裕地让清他船,如未尽让路义务的,则应承担主要责任。通常按船舶的航行格局分为以下几种形式下的让路义务。

    7.3 船舶碰撞格局

    7.3.1 交叉相遇:除对遇、追越局面外。当两艘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如当时环境许可,还应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

    7.3.2 对遇局面:当两艘机动船在相反的或接近相反的航向上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各应向右转向,从而各从他船的左舷驶过。当一船看见他船在正前方或接近正前方,并在夜间,能看见他船的前后桅灯成一直线或接近一直线,和(或)两盏舷灯;在日间,看到他船的上述相应形态时,则应认为存在这样的局面。

    7.3.3 追越局面:一船正从他船正横后大于22.5度的某一方向赶上他船时,即该船对其所追越的船所处位置,在夜间只能看见被追越船的尾灯而不能看见它的任一舷灯时,应认为是在追越中。

    7.3.3.1 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

    7.3.3.2 当一船对其是否在追越他船有任何怀疑时,该船应假定是在追越,并应采取 相应行动;

    7.3.3.3 随后两船间方位的任何改变,都不应把追越船作为规则各条含义中所指的交叉船,或者免除其让开被追越船的责任,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

    7.4 其他船舶的相互让路义务:

    7.4.1机动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

    7.4.1.1 失去控制的船舶;

    7.4.1.2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7.4.1.3 从事捕鱼的船舶;

    7.4.1.4 帆船。

    7.4.2 帆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

    7.4.2.1 失去控制的船舶;

    7.4.2.2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7.4.2.3 从事捕鱼的船舶;

    7.4.3从事捕鱼的船舶在航时,应尽可能给下述船舶让路:

    7.4.3.1 失去控制的船舶;

    7.4.3.2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7.4.4 除失去控制的船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应避免妨碍显示限于吃水信号的船舶的安全通行。限于吃水的船舶应充分注意到其特殊条件,特别谨慎地驾驶。

    7.4.5 在水面的水上飞机,通常应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然而在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则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各条款的规定。 

    7.4.6 地效船在贴近水面起飞、降落和飞行时应宽裕地让清所有其它船舶并避免妨碍它们的航行;在水面上操作的地效船应作为动力船舶遵守本章各条。

    7.5 对已查实的逃逸船,应责令其承担因肇事逃逸而引起的全部责任;在判明事故责任时,如果认定当事一方发生事故后逃逸,则逃逸船舶至少负对等责任或主要责任,直至全部责任。

    7.6 碰撞责任的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应根据不同的船舶会遇格局,有让路义务的让路船造成了船舶碰撞的,则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

    7.6.1 交叉相遇的,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承担主要责任;

    7.6.2 对遇的,未遵守各自向右转避让的船舶负主要责任;

    7.6.3 追越的,由追越船负主要责任;

    7.6.4 原因不明的,各自承担损失;

    7.6.5 不可抗力造成的,各自承担损失;

    7.6.6 意外事件引起的,各自承担损失;

    7.6.7 责任无法判定的,各承担50%责任;

    上述是判定责任的一般原则,具体需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7.7 船舶碰撞责任的认定过程
   
    7.7.1 船舶与船舶之间有无碰撞危险;
   
    7.7.2 让路船舶是否尽了让路义务;

    7.7.3 何船造成了紧迫局面;

    7.7.4 直航船有无恰当的背离规则,采取过最有助于避免碰撞的行动,避免紧迫危险;
   
    7.7.5 碰撞船舶双方有无采取减少碰撞损失的行动;

    7.7.6 船舶避免碰撞的行动还要考虑本船机械设备的操作特性,如自动控制,驾驶台控制,单螺旋桨与双桨螺旋桨,可变螺距螺旋桨等。

    7.8 注意,司法实践或是航海实践都把船舶与锚链之间的碰撞认定为是船舶碰撞,而船舶与网具之间的碰撞则认为不属于船舶碰撞。这是因为锚链是船舶必备的属具,是船舶航行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没有锚链和锚的船舶是不适航的,而没有渔网的船舶并不影响该船的适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