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律师海关律师国际贸易律师海关辩护律师,外贸律师 专业提供海关、海事、外贸法律服务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13311891225
首页 > 网站新闻 > 海商货代 > 集装箱铅封完好情况下的货损问题

Title:集装箱铅封完好情况下的货损问题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8年01月04日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托运人或收货人声称在目的港发现货物短少或损坏,而承运人则表示其接受的是已加装铅封的集装箱,其不清楚箱内货物的状况且已在提单上作出批注,在交付货物时只要集装箱铅封完好承运人就没有任何责任。对于此类争议,托运人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呢?承运人常常在提单上附加批注“不知条款”,具体形式有:SLACShipper's Load and Count(托运人装箱、计数);SLCASShipper's Load . Count and Seal(托运人装箱、计数并加封);STCSaid to Contain(据称内装);SBSSay by Shipper(据托运人称);FCLFull Container Load(整箱货托运)。关于此类批注的效力,审判实践形成了比较统一的认识:对于整箱货而言,在托运人装箱并加装铅封的情况下,认定其效力。因为集装箱船机械化程度很高,到达某一港口装货时间非常短,要求承运人对铅封完好的集装箱内的货物的标志、数量、体积、重量以及完好情况进行确切的衡量是很困难的,因此允许承运人对货物的状况作出保留。对于拼箱货,则根据集装箱货运站是代表承运人还是托运人装货来加以认定:如果集装箱货运站是由托运人委托,代表托运人装箱,就视同托运人本人装箱,加注的“不知条款”有效;如果集装箱货运站是由承运人委托,代表承运人装箱,承运人此时仍加注“不知条款”与事实不符,则认定“不知条款”无效。由此可见,在托运人装箱的情况下,托运人或收货人不能仅凭提单记载证明货物状况。而且集装箱货物从工厂到装货港到卸货港,至少要经历陆运、海运两个环节,在托运人分别委托陆路和海运承运人完成区段运输的情况下,如果无法确定货损发生的区段,就面临索赔无门的境地。

因此,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时,尽量收集能证明货物交付时状况的其他证据,例如集装箱货物的重量和集装箱外表状况。集装箱整箱运输时海运承运人责任期间一般是堆场到堆场,托运人在工厂将货物装箱并加装铅封后在第三者的见证下进行称重,并记录集装箱外表状况是否外观完好等,有无破损、凹陷等。到达装货港后利用装货港的称重设备再次对集装箱货物进行称重,同时保留装货港的进场集装箱或设备交接单,作为集装箱货物交付海运承运人外表状况的证明。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开箱提货时再次称重,并仔细检验集装箱外表状况和箱内物品。将每次的记录进行对比,一旦箱内货物发生短少或损坏,可以相对容易确定货损发生的区段以及承运人的过错。

   更多海事律师知识,欢迎关注《海关法网》及微信号:汇业外贸法律。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