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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备案费交付方式

Posted by: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1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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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海关总署15号公告,海事律师最近为大家介绍了一下备案费用的交付方式,我们的申请人应当在向海关总署寄送备案申请材料前预先缴纳备案费,并在备案申请材料中随附备案费缴款凭证的复印件。对未随附缴款凭证复印件的备案申请,海关总署不予受理。

    备案费应当通过银行转帐和电汇方式汇入海关总署帐户。为便于海关总署确认备案费到账,申请人在银行办理缴纳备案费手续时,应当将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登记号或者授权号(即商标注册证号、专利授权号、作品登记号或者作品名称)或备案申请编号填写在银行单据的汇款用途或备注栏。另,海关总署只向付款单位(个人)出具收费凭证。

    帐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帐号:0200000709014407044

    汇入地址:北京市工行北京王府井金街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