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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2016年海关新政盘点之加工贸易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7年02月13日


 

 汇业海关律师指出,加工贸易一直都是中国对外贸易和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产业升级、稳定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工贸易也一直是中国海关的监管核心和重点领域。汇业海关律师归纳,2016年海关加工贸易政策主要的变化主要体现于如下三点:

 

变化一、取消加工贸易审批

2016825日,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16年第45号公告,取消了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不再签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业务批准证》。

 

影响:今后,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

 

分析:此次加工贸易行政审批改革是在总结广东省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内销审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加工贸易行政审批改革的重大举措,为企业从事加工贸易经营提供了进一步的便利。

 

变化二、创新加工贸易渠道

201612月份前后,海关总署先后公布《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公告》两项公告,这些贸易方式的确定为促进加工贸易及特殊监管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此处公告中提及的“出境加工”是指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自有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等货物委托境外企业制造或加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并支付加工费和境外料件费等相关费用的经营活动。这种方式类似于来料加工的反向运作。

至于“委内加工”是指区域内企业接受境内(区域外)企业委托,对区域外企业提供的入区货物进行加工,加工后的产品全部运往境内(区域外),收取加工费,并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行为。

 

分析:此前,出境加工在多数情况下,只能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行,制成品进口时视作一般进口货物加征关税,而新的方式下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等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委内加工的制成品按照加工增值费用缴纳税款,而非按照货物价值缴税,这使得区内企业更方便接收国内企业加工订单。

 

变化三、深化加工贸易监管政策

2016年中国海关出台的有关加工贸易政策的文件中,进一步厘清了进口消耗性物料的监管机制,进口消耗性物料,不受企业性质、贸易方式(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否单独申报进口的限制;《关于进一步推广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的公告》将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海关保税监管模式推广到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和10个新增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关于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特殊监管区区内企业经账册备案后,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保税展示交易”、“保税维修”、“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等经海关核准的业务,无需向海关再次备案。

汇业海关律师律师建议:

我们认为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充分重视政策规定的正反两方面作用,以促进本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也确保合法合规的开展贸易活动。

一方面,充分利用政策便利。近年来加工贸易普遍不太景气,因此政府也通过各种政策措施扶持帮助企业拓宽经营渠道,比如今年的委内加工和出境加工政策,如果企业确有这方面的竞争优势,并能够结合政策便利所给予的征税条件趁势而为,或许就能为企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增长空间。

另一方面,密切跟踪监管要求。从政策的发布频率来看,加工贸易监管政策的更新还是较为频繁,如果企业不能紧跟政策规定的要求,可能就会在无意见违反规定,比如今年的消耗性物料规定,就需要企业及时掌握政策变化,并结合自身加工工艺特点与海关监管要求相对接,而不是在核销环节方才被动的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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