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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保税区境内外维修业务

Posted by:汇业外贸律师

Time: 2017年06月20日

汇业外贸律师指出,保税区境内外维修业务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对来自境内外的部件损坏、部分功能丧失或者出现缺陷的货物进行维修并复运出境(区)的经营活动。

汇业外贸律师提示,开展维修业务的区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试验区管委会”)核准,符合高附加值、高技术、无污染的要求。

    (二)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具体联网条件及办理手续详见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 5号)。

(三)能够区分来自境内和境外的维修货物;能够对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维修耗用保税料件、替换下的维修坏件(以下简称“维修坏件”)和维修耗用保税料件所产生的边角料(以下简称“维修边角料”)实行专门管理。

汇业外贸律师归纳,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应当向试验区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维修业务账册设立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内外维修备案表(见附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试验区管委会或者国家有关部门的批件;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汇业外贸律师提示,对从境外入区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原则上应当退运出境;无法退运出境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内销出区或者销毁处理;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有关规定办理。对从境内区外入区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应当在账册核销周期内,经主管海关核定后运回境内(区外);对维修耗用的保税料件所产生的边角料,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内销出区或者销毁处理;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按照“12号令”有关规定办理。

汇业外贸律师指出,监管方式“保税维修”(代码1371)适用于区内企业以保税方式从境外入区的待维修或者检测货物和经维修或者检测后复运出境的已维修或者检测货物(外籍船舶、航空器除外),以及从境内区外运至试验区的待维修或者检测货物和经维修或者检测后复运出区的已维修或者检测货物。前述“外籍船舶、航空器”仍按现监管方式“修理物品”(代码1300)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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