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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外贸律师: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如何在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9年10月24日

  2016年12月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案(以下简称“南京高尔案”)中首次认定中新两国存在互惠关系,进而根据“互惠原则”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生效判决。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院长周强与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达顺在第二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上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从备忘录替换上看,双方仅是基于各自现有的法律渊源及国内法律规定,在两国不存在有关一方法院判决可在另一方法院承认与执行的条约的情况下,就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范围、条件及程序等具体要求予以明确说明和重申,并未突破任何现有的法律、司法判决或法院规则——新加坡法院沿用普通法的“既判力原则”进行裁判,而中国法院则依据“互惠原则”作出裁定。但就新加坡法院判决如何才能在中国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具体要求,与南京高尔案裁定书所载替换相比,备忘录中进行了更为细致、具体和全面的表述。

  汇业外贸律师拟结合南京高尔案、备忘录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就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如何能够在中国法院得到承认与执行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梳理总结如下:

  一、申请的提出

  (一)受理法院

  根据备忘录第十二条,申请人必须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启动诉讼程序。

  (二)申请文件

  根据备忘录第十三条,申请人必须提交申请书以及经新加坡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使、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1、经证明的判决书副本;

  2、证明判决并非有待上诉或者处于上诉过程中、上诉期限已满且不存在待决延长上诉期限申请的文件,除非判决中对此已予说明;

  3、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证明缺席一方已经合法传唤的文件,除非判决中对此已予说明;

  4、证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已得到适当代理的文件,除非判决中对此已予说明。

  上述申请书、判决书和文件如非中文,应当附有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其中第1项所列的判决书副本,当事人可以根据《新加坡最高法院程序指示》提交申请, 获得经证明的新加坡法院判决副本。

  (三)申请期限

  根据备忘录第十五条,中国法院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审查申请承认与执行新加坡法院判决的案件。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判决的期间应受二年限制,如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法院的审查

  (一)审查依据

  备忘录第十五条明确,中国法院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审查申请承认与执行新加坡法院判决的案件。

  (二)审查要求

  1、必须是终局性和确定性的判决

  根据备忘录第七条,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新加坡法院判决必须是终局性和确定性的判决,而且当该判决的终局性和确定性存在争议时,应当根据中国法律确定。有待上诉或者处于上诉过程中的判决不是终局性和确定性的判决。

  2、新加坡法院对争议事项必须具有管辖权

  根据备忘录第九条,新加坡法院必须是经中国法院根据中国法律裁定对争议事项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此处,应当注意的是,中国法院判断新加坡法院是否对争议事项有管辖权的适用法律是中国法,而非新加坡法。

  在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时,管辖权是法院首先遇到的问题。各国立法一般都将原判决国法院对案件具有合格的管辖权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先决条件,即承认国在承认或执行外国判决时,首先要审查该外国法院对案件是否拥有管辖权。但从南京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案裁定书中,我们似乎没有看到南京中院对新加坡高等法院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认定,而备忘录正好明确了这一重要条件。

  (三)审查形式

  备忘录第十一条明确:中国法院对新加坡法院的判决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不得以判决存在事实或者法律错误为由对判决提出质疑。

  三、保留部分判决类型及不予承认的理由

  (一)保留的部分类型判决

  根据备忘录第八条,中国法院对以下类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予以保留:

  1、将导致直接或间接执行任何涉及外国刑罚、税收或公法的新加坡法院判决。

  2、某些类型的新加坡法院判决,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垄断案件的判决。

  (二)不予承认与执行的理由

  备忘录第十条明确,中国法院在以上各项条件均已满足的情况下,仅可基于有限的理由在中国法院质疑新加坡法院判决,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判决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2、判决系以欺诈手段取得;

  3、当事人没有获得有关司法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没有获得答辩的合理机会;

  4、审判组织成员与案件结果有个人利害关系;

  5、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得到适当代理;

  6、中国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正在进行审理或者已经作出终局性和确定性判决,或者已经承认或执行第三国就此作出的终局性和确定性判决或者仲裁裁决。

  四、裁定的作出及程序

  (一)裁定的作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与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故承认与执行新加坡法院判决,中国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二)裁定的生效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陈述意见。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中国法院审查作出裁定的期限

  对于中国法院在收到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判决申请并立案后作出裁定的期限未有明确说明。笔者通过对过往中国法院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进行梳理发现,中国法院从立案到作出裁定的期间约半年(五味晃案、南京高尔案)到两年(意大利B&T公司案申请广东佛山中院承认和执行意大利米兰法院判决案)不等。

  笔者比对了我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新加坡仲裁裁决申请方面的审查期限,由于我国和新加坡均为《纽约公约》的成员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28 号)有明确的作出裁定和执行完毕的时限要求:“当事人依照纽约公约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决定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如无特殊情况,应在裁定后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仅基于此,有认为备忘录的签署将使两国企业选择国际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式的情形大大减少的观点难免有点片面了。

  (四)承认与执行程序

  备忘录第十六条明确,中国法院对新加坡法院的判决予以承认后如有必要当事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具体的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此不做过多赘述。

  五、结语

  从南京中院首次根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案,到中新两国最高/高等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的签署,对于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意义重大,虽然上述备忘录不等同于司法协助条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各自判决在对方法院获得承认和执行的可预期性,这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法律清晰度和支持度,无疑将极大地增强企业对跨境交易和商事合作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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