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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的区别?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9年01月09日

  WTO倡导贸易自由化,反对在不公平条件下的贸易,而倾销和补贴被公认为是国际贸易中两种主要的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这两种手段不仅影响国与国之间的公平贸易,也给国内贸易秩序带来影响,受补贴的企业享受各种各样的优惠条件,有利于它们低价倾销,这给国内的其它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害。同时,由于政府享有给予补贴的权力,又为企业的“寻租”创造了条件,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正是补贴的实施可能会带来倾销,从而造成不平等竞争,WTO授权各成员方对影响公平贸易的行为可以采取抵制。目前,在WTO的法律体系中存在两种合法的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税收手段,即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反倾销税指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某种外国产品的倾销而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反补贴税指为抵消对制造、生产或出口所直接或间接给予的任何津贴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税。这两种税收手段不同于普通税收,它们不是正常贸易活动中针对产品所征收的各种直接税或间接税,如所得税、增值税或消费税等等,而是非正常贸易情况下对受损害进口成员方的一种贸易补救措施。通过对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收实现对正常贸易秩序的维护,为WTO各成员方创造公平的贸易竞争环境。

  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的规定在许多方面是相同的,比如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收以存在不公平贸易行为为前提条件,以不公平贸易行为造成进口成员内部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为必要条件;同一情形下可以同时征收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补贴的法律构成要件与倾销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即事实、损害以及事实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反倾销与反补贴的调查程序也基本一致;此外,是否征收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的最终决定都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由海关执行。不过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别,这主要表现在:

  (1)适用的条件不同。反补贴税用于政府对出口产品给与补贴的场合,有些间接补贴往往很难辨别,比如一国政府给予某种国内产品的国内生产企业在贷款、技术设备、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或特权;而反倾销税则适用于存在倾销事实的场合,这种倾销可能是有政府的支助,也可能没有政府的支助。

  (2)是否需要和受调查产品的签约国进行磋商不同。在征收反补贴税的过程中,在发起调查的要求被接受以后,调查机关应向产品受调查的签约国提供适当的机会进行磋商,以澄清调查发动者在书面要求中所称的补贴及损害等的事实真相和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而在反倾销调查中不需要和受调查产品的出口国进行磋商。

  (3)具体的计税范围不同。反补贴税以“补贴金额”或“补贴幅度”为基准计算;而反倾销税以“倾销幅度”(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额度)为基准,反倾销税的税额应小于或等于倾销幅度。

  (4)具体的计税时限不同。在初步裁定倾销成立后,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可以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征收对象是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遇有特殊情形可延长至9个月。此外,根据最终裁定可征收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恶意,客观上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对其追溯征收反倾销税,追溯征收的对象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倾销产品。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但是经过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虽然征收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的初衷是为了全球贸易的公平化,但是若对这两种手段过分使用会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制定的初衷。比如2009年金融危机之后,各国政府不断采用反倾销反垄断手段限制国外商品进口,其目的更多地是为了外国产品的进口以保护本国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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