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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海关专家讲述关于申请复议具体行政行为

Posted by: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3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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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关律师介绍,现在海关是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实就是指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问题,称之为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可以申请海关行政复议范围必须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海关实施办法》及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海关行政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是海关依法对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惩罚性制裁具体行政行为。

2、海关行政强制措施

海关采取对公民人身自由技能型限制或者是对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财产予以扣留、封存或者是冻结等行政强制手段。

3、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管理相对人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4、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领取许可证、执照不予答复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5、管理相对人申请海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海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6、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综合以上所述,关于海关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具体行为,其中纳税争议案件属于复议前置类案件,对海关税收征管法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请登录http://www.haiguan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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