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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际贸易律师解读恶意签发清洁提单的法律责任

Posted by:汇业国际贸易律师

Time: 2018年11月06日

  汇业国际贸易律师近日代理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显示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然而抵达目的港后发现货物破损,然而有证据显示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已经知晓货物状况,据此,承运人能否享受赔偿责任限制呢?汇业国际贸易律师认为,由于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明知货物状况依然签发清洁提单,故其无权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理由如下:

  第一、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经过批注的提单称为不清洁提单。对于不清洁提单,承运人可以在批注的范围内对收货人免除责任。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该提单为清洁提单,表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对于清洁提单,承运人须向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交付与提单记载相符的、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针对恶意签发清洁提单,承运人不能免责

  依据提单选择适用的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在承运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有权将赔偿责任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同时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则承运人不能限制赔偿责任。承运人在装船时和装船后,已经知道装船货物短少以及破损,但没有将货物短少和破损的情况在提单上作批注。承运人明知这样做的结果是在目的港不可能向收货人交付提单记载的货物,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根据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承运人丧失了限制责任的权利。由此可见,货物装船时已发生短少和破损,承运人知道并提出声明和抗议,不仅不能因此免除其对收货人的责任,而且还因此丧失了责任限制的权利。

  在明确承运人不能限制责任的情况下,具体赔偿数额应以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按照我国海商法,货物的实际价值是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加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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