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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什么是海关专用缴款书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6年05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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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海关律师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又称纳税义务人)负有纳税义务,应凭海关填发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向银行缴纳其进出口货物的应付税款。

    汇业海关律师提示,主管海关填发一式六联《海关专用缴款书》,其中一至五联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单证专用章"后交纳税义务人,第六联由海关存查。《海关专用缴款书》主要填写替换为:开单年月日、缴款书编号、缴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预算科目帐号、预算级次、货名、税则号列、税率、完税价格、税额、纳税凭证号码、缴款期限、填制人及复核人印章等。

汇业海关律师指出,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是最后缴款日的顺延一天),持《海关专用缴款书》向银行缴纳税款。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应按日加付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汇业海关律师提示,纳税义务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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