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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进口货物的成交价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7年04月17日


汇业海关律师指出,按照有关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完税价格的多少影响到关税的计算,而对成交价格的核实是确定完税价格的关键。

 

汇业海关律师提示,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已经支付的和将要支付的,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其中,“间接支付的价款”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卖方欠买方债务,因此在实付、应付价格中已经扣减掉上述债务;二是买方为卖方清偿欠第三方的债务或使用第三方拥有的权利等。简而言之,成交价格应包括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必须交付的全部价款。

 

除了上诉成交价格的定义外,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还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否则,海关不能采用成交价格方法进行估价。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相应的要求才能被顺利进口,一般来说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受实质性影响的限制。即如果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权或者使用权受到某些限制,那么对进口货物估价就不使用成交价格的方法。因为建立在这种限制基础上的交易是不公平的,相应的货物价格可能会因此受到影响。例如,某进口货物只能用于展示或者免费赠送;或者只能销售给制定的第三方;或者某进口合同规定进口货物只能转售给与卖方有特殊关系的人,以及进口货物加工为成品之后,卖方必须全部回购等,这些限制可能会影响买卖双方达成的交易价格。

 

但有三种限制可以认为不会对成交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一是国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例如对于某一种商品,国内法律规定进口商必须凭许可证件才能进口,这类限制不会对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不会成为海关拒绝接受成交价格的理由。二是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比如某产品在向中国出口时规定该产品只能在中国市场销售,不得向第三国转售。三是对货物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只要对价格没有实质性影响的限制,海关都不应该拒绝接受成交价格。

 

2. 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即如果价格受到某些条件或因素的影响,海关无法确定这类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否与其实际价值相符,估价时就不适用成交价格方法。例如,某些情况下卖方A产品的售价取决于买方是否向卖方购买B产品(类似于通常所说的“搭售”),如果买方B产品,则A产品的售价会比其同时购买B产品时A产品的售价要高,此时进口货物A的价格不能反映其真实的价值。再比如,某些情况下进口货物的价格取决于买方向卖方销售其它货物的价格,买卖双方很可能同时提高或降低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则此时的货物的价格也并不一定反映货物的真实价值。此外还有一些经海关审查认定的因素。

 

3. 卖方不得获得买方因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将该收益客观量化并做出调整。该条的含义是,买方除了支付货价之外,还返还一部分进口货物进口后的收益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若没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使海关将卖方所得到的收益调整到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去,海关就不能采用成交价格方法估价。

 

4. 买卖双方之间没有能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的特殊关系。即如果成交价格受到买卖双方之间特殊关系的影响,海关可以不接受该成交价格。所谓“特殊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八中情况:

 

1  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

 

2  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董事。即买方是卖方公司的董事或总经理而同时卖方又是买方公司的董事或总经理,也就是说双方是相互承担高级职员或董事而不是单方面的。

 

3  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这种控制主要是从法律上来说的,只要一方能从法律上或经营管理上支配或知道另一方,就认为是有控制,而这种控制是否能实施并不重要。

 

4  买卖双方都直接或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

 

5  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第三方;

 

6  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或持有堆放5%或以上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即买卖双方有控股关系,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一个股东可能只有5%的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就能够支配公司了。

 

7  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即买卖双方除了买卖关系外还有一层雇佣关系。

 

8  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

 

此外,当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经销或受让人,如果符合情形,也视为有特殊关系。

 

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这个事实本身并不能成为海关拒绝接受成交价格的理由,只能说要引起海关的重视,海关在必要时会对这种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进行审查。这种审查通常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海关要审查买卖双方的交易本身,也就是了解双方的合同价格是怎样达成的,是否与卖方向无特殊关系的第三方销售货物的价格基本一致等;另一方面海关可以要求买方提供证据证明他和卖方之间的合同的价格非常接近于海关已经接受的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买方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则海关就可以不接受成交价格而另行估价。

 

   汇业海关律师指出,“成交价格”的前提是“出口销售”,即卖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买方收领货物并支付价款,这其中有买卖关系。例如以捐赠、赠送方式进口货物由于受赠方是无偿取得货物的,并不支付货款,因此不存在买卖关系,也就不存在成交价格。这这种情况下,海关就不能采用成交价格的方法估价,而只能使用其他估价方法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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