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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外资企业如何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Posted by: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1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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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律师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规定为:

    (一)1997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限制乙类企业以及2002年4月1日后批准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企业,除产业条目为“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企业外,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产业条目为“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企业遵照以下规定: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日期晚于2002年10月1日(含当日)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一律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核查小组,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5年,具体核查办法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核查后如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如情况不实,当年税款不再返还,同时追缴该项目已返还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2、项目可研性批复日期早于2002年10月1日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仍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核查期内,有关部门需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调查。

    注:新批准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核定办法和5年内返还税款办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委共同制定。但上述办法至今仍在制订过程中,因此有关出口核定和税款返还工作尚不能执行。

    以上设备免税,必须在货物进口报关前,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