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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对东航云南分公司飞行员集体返航事件再思考

Posted by:汇业律师

Time: 201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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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律师最近介绍了关于东航云南总公司飞行员集体返航事件的审判情况,纷纷扬扬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返航事件终于有了结果。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简称“民航局”)为此次返航事件定性为:主要是东航云南分公司少数飞行人员无视旅客权益所造成的一起非技术原因的返航事件,并对东行做出两项处罚。对于民航局做出这一处罚,无论业内、业外有些人认为此事尘埃落地。笔者认为,此事不应该是问题的结束,而是问题再思考的起点。实事求是说,民航局对东航的处罚,这不仅是东航的悲哀,也是全民航的悲哀。面对这一事件我们应该痛定思痛,认真思考导致这一事件的原因,并拿出行之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今后再犯类似的错误。

一、对宏观决策的再思考

  笔者曾在《对东航云南分公司返航事件的思考》一文中指出:这一事件的爆发并非偶然,我们不应该把这一事件聚焦在东航身上,(应该看到有些航空公司虽然没有东航事件这样严重,但也有集体请假、罢飞等类似的情况。)而应该看到这些事件背后深层次的问题。也就是说,对民航局对东航的处罚,切不可就事论事,我们如果不从根本上找原因,由此陷入沼泽地,今天出了东航返航事件,明天可能出现另外一家航空公司的某一种事件。出现一件事故处理一件,再出现再处理的尴尬局面。笔者认为,造成东航返航事件的根本原因之一是飞行员数量与市场需求的矛盾,形成这一矛盾既有市场发展太快的原因,也有我们主观盲目扩展决策失误的原因。既然问题的根脚在这里,那么从宏观决策上的思考,有关部门应该根据目前与将来一段时间内市场对飞行员的需求做出客观的、科学的评估,然后根据这一评估结果,重新制定新的政策或有关条例来保护、维持市场对飞行员的需求,确保正常的航空运行秩序,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二、对法律上的再思考

  针对飞行员跳槽,各航空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一般都不予批准,于是大家走向法庭。目前对于飞行员辞职问题的处理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与《民用航空法》。笔者认为,从现状来看,有关法律与管理条理显得滞后。从时间接点上看,《民用航空法》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从替换上看,这个行业“基本法”与航空业发展和改革形势不相匹配,需要尽快修订和完善以适应迅速发展的航空市场。对于《劳动合同法》笔者斗胆地认为,《劳动合同法》主要对普通工种,如果用它来套用飞行员流动的裁定,无论飞行员的流动,还是对飞行员的培训费、违约金问题等都不会成为飞行员流动的障碍。但事实并非如此,实际上飞行员的流动是非常艰难。之所以“艰难”,因为中间有座无形的墙,无论是航空公司还是飞行员、法官大家都心知肚明,飞行员毕竟不同与一般工种,属它于特殊专业技能者,培训周期较长,培养一个合格的飞行员平均需要6-7年,而一个机长需要10年,无论是飞行员还是机长成为稀缺资源。正因为如此,如果用《劳动合同法》来套用飞行员的流动,由此造成的后果恐怕谁也不敢承担。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保证航空公司的利益,同时又能确保飞行员的正常与“正当”流动(当然,这一“正当”流动应该包括航空公司与飞行员的双方利益),相关法律应该根据目前的客观情况与飞行员工种的特殊性,重新进行制定(修改)或者补充相关条例来保证飞行员正当的流动。其次,对于跳槽飞行员应该支付的培训费与其他费用,有关文件指出,培训费用参照70万-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航空公司认为210万元根本不够补偿航空公司的培养心血;而飞行员认为这个数字太高了无法接受等等。笔者认为,不管培训费或其他费用的高低,应该出之有名,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拿出一个能够使大家接受的、公正客观的标准,以扫清飞行员流动的障碍,以保证飞行员正常的流动。

三、对企业管理上的再思考

  实事求是说,我们民航的管理是落后的,尽管几十年来新型飞机不断地引进,设备不断地更新,但民航企业的管理水平始终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习惯用行政手段或文件来进行管理,其水平一直处于粗放型的层面上。长期以来,我们对员工的管理只重视使用,而忽视对人的关心、爱护,缺乏调动人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的意识与方法。正是由于这种粗放型的管理成为这次返航事件一个重要原因。对此,我们应该猛击一掌,深刻地反思民航企业管理到底管理什么?管理到底应该以什么为核心?笔者认为,民航企业管理就是对人的管理,管理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尤其现在面对员工的年轻化,思想的活跃与个性等方面的表现超过任何时期的特点,企业在管理意识与方法上如何适应这些的特点?怎样进行科学的人心化的管理等等方面,这些都值得我们很好地反思。另外,我们应该意识到,在知识经济与信息化的今天,人性化的管理显得更加迫切与需要。客观地说,东航云南分公司返航事件只不过民航管理的一个缩影,其实各航空公司飞行员与机长都有跳槽类似情况。这些飞行员与机长之所以不安心与跳槽,并不是完全没有思想觉悟的人,也不全是惟利是图的人,为了金钱而跳槽,恐怕更多的还是我们缺乏对飞行员的人性化管理,导致他们在心理上与感情上的扭曲。诸如:飞行员感到企业缺乏公正、合理的要求得不到支持、自己实际困难得不到解决;企业缺乏对他们的尊重与关心等等,加上外面高薪的引诱,从而造成与企业的背离。

四、对职业道德与责任上反思

  这次“集体返航”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公愤,恐怕这是当事人没有料到的。实事求是说,社会公众对飞行员心理上有很高期望标准,他们认为飞行员都是有一定文化的人,一定职业道德的水准完美的人。但今天飞行员的行为使他们感到失望。从民航内部来说,这次“集体返航”事件是飞行员与公司的劳资矛盾得不到解决,流动无门,抗议、绝食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才不得已而为。但社会公众并不这么认为,他们认为这“集体返航”事件说明飞行员缺乏最起码的职业道德与责任;他们无法容忍飞行员因为个人问题,而影响公众利益、影响公众安全,有的人甚至认为这有“绑架公共利益”之嫌等等。面对社会公众的指责,我们确实应该很好地反思,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们只重视员工技能的培养而忽视员工的职业道德与责任的教育与培养。笔者认为,现在是到了全民航进行职业道德与各种责任教育的时候了,我们应该通过这一事件举一反三、从上到下树立职业道德,加强工作责任性教育,彻底改变缺乏职业道德与责任性的面貌,重塑民航形象。

五、对“安全第一”上反思

  从媒体对“集体返航”事件的报道,基本上都停留在劳资问题、管理问题上面。但作为业内人士,笔者认为,对这次“集体返航”事件的反思,不能简单地把它看成是航空公司与飞行员的矛盾问题,应该看到这一矛盾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最为笔者担心的还是民航的安全。众所周知,“安全第一”是民航永恒的话题,没有安全就没有民航的一切。而民航的安全很大一部分是靠飞行员来保证的,他们手上掌握上亿资产、掌握数百人生命安全。面对飞行员的跳槽、“辞职、“集体返航”等事件,我们不得不怀疑与担心现在飞行还安全吗?应该说担心是有道理的,从飞行员个体上看,某些飞行员为了达到辞职的目的,无疑会分散了工作精力,飞行过程中任何情绪波动或微小的疏忽都可能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从企业对飞行员的管理上看,由于飞行员跳槽风波的掀起,造成飞行员队伍的不稳定,再加上某些媒体的“推波助澜”,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这些无疑对飞行员的管理带来一定困难,导致企业对于飞行员的管理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管严了闹情绪、交辞职报告、管松了等于没有管等等。这些情况给飞行安全带来一定隐患。为此,我们对“集体返航”事件应该站住“安全第一”的高度来认识,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要知道没有飞行员的稳定就没有飞行安全的保证,没有飞行安全也就没有民航的安全、也就没有广大旅客利益与生命财产的安全。

  综上所述,我们希望通过对这一事件的再思考,能够发现事件背后深层次的问题,通过反思不仅寻找到产生问题的根源,杜绝今后再发生类似的事件,而且能够使民航管理水平上一个台阶,在社会公众面前重新树立民航的良好形象。(本文在《中国民航杂志》2008.5期刊登略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