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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企业在归类申报时应注意的事项

Posted by: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1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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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在归类申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如实、准确申报:

    《归类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海事律师应该提醒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由此可见,如实、准确申报是归类申报的最基本要求,确定商品编码也是申报人的最基本义务之一,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如被发现有申报不实的情况,则应依法承担因此而引发的补税、行政处罚等各类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提供归类所需样品资料并在必要时接受海关的化验、检验:

    《归类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海关在审核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

    (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

    (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并且根据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进行商品归类。”

    商品归类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申报的货物品名、规格、型号等必须要能够满足归类的要求,因此,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根据海关要求向海关详细提供归类所需要的各类资料,尤其要注意提供:农产品、未列名化工品等的成份和用途;材料性商品的成份和加工方法、加工工艺;机电仪产品的结构、原理和功能;等等。必要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还要配合海关实施化验、检验,以进一步认定商品的属性,确保归类的准确性。此外,《归类管理规定》第8条还规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替换,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因此,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资料提供义务还包括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资料,如果确实涉及商业秘密的,可通过事前书面申请的方式要求海关予以保密。

    (三)补充申报:

    《归类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补充申报。”由于报关单本身可填写的申报替换有限,对一些较为复杂、需要较多资料说明才能满足归类需要的商品,则需要通过补充申报的方式来确保归类申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